什么情形下,可以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一)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